26、32参见唐时华:《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共赢与和谐--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因此,在西方法治环境下提倡法律修辞理论,毋需担心修辞消解法治之类的危险,修辞的使用始终以严格遵守法律为条件,修辞只是促进听众接受判决的合理方法。可见这一时期的修辞理论更多是一种关于如何雄辩的理论,淡化了亚里士多德赋予修辞是一种接近真理的方式的特质。
陈金钊也指出,修辞的省略三段论推理以并非必然为真的或然性命题作为推理前提,具有很强的形式灵活性,能够把法律之外的公平正义观念和社会共识纳入法官的法律论证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可接受程度,迎合了能动司法的需求,使法律解释的开放性进一步得到张扬。29就此而言,不管司法决策在法律上如何正确,判决不利一方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如同对圣经的信仰一样,具有非常深厚的心理认同基础。法官最终决定采用某一法律规范也必须经过相应的修辞与解释过程,才能证明他如此操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官也会在法庭言说中融入恰当的修辞,唤起当事人对法官决策的情感共鸣,增强论证说服的效果。
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修辞 司法 正确判决 社会实效 。"⑨但受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更多被当做如何更好表达观点的演说术的影响,修辞在一些现代学者那里常被看做是逻辑的对立面。不妨看看我国当时的农村社会:首先就是关于我国社会家国同构性。
区别于权力的授予性,权利保留是权利的基本特征。2、个案的救济途径 村规民约本身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可以成为一村解决纠纷的依据。政府备案应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村规民约制定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明确要求 1、提起。
首先法律并未对二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任何的区分都是在自己对二者概念的当然理解基础上。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的行为中,往往是内化为村民的认知。
但是,本文所讨论的契约不同于梅因笔下的契约,后者是自由社会的民法意义的表述,而本文的契约恰恰是建立在身份社会的基础上,即农村熟人社会这一大背景。4、唐鸣等著:《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协商民主是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遍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即是协商与共识。进入专题: 乡土社会 村规民约 。
村规民约的主体广泛,包括一整个村庄的村民。审议包括在内容上与形式上的,可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委员会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12、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年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一人一票,以绝对多数人出席表决与绝对多数通过原则为表决通过原则,修改村规民约可采用一般多数人出席表决与一般多数原则通过原则。
在农村这样一个缺失国家权力的团体中,权力机关也应当起到其相应的作用。受神教的影响,传统中国法特别明显的呈现一种多元化的结构:天理,国法,人情。
诚如马克思所言,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三种途径: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诚如所言,法的问题,作为秩序提出,而作为秩序解决,村规民约的秩序功能一如法律。
对于政府不予备案但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拒绝修改的僵局,将在下文做先关阐述。古代的村落往往是大的家族,其家庭法比国法更有功效,而国法也明显尊重家法的地位。但是对于依据村规民约作出的裁决,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方有遵守的义务,村民委员会虽可作出裁决,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内容不可规避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要以遵守现行法为其内容的一般准则,即内容的合法性要求。使用运输工具撒漏或乱倾倒垃圾者,处以500-5000元处罚。但是对于国家与农村的博弈,以及市民社会与村民社会的平衡,我们依旧怀有最善良的愿望,对于村规民约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范式,我们同样怀有最美好的期待,相信村规民约形成的法的范式可以实现法律平等的关怀与尊重。
二、村规民约的功能分析 作为农村社会的法律制度,村规民约在构建农村社会秩序,整合农村,实现农村法治的路途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是农村法律生活的重要内容。小农经济的中国多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群居。
法院首先审查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决定是否适用村规民约,对于合法的村规民约将成为裁判案件的根据。2、村民契约对熟人社会的要求 与民事合同不一致的是,村民契约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
究竟什么是法律,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迥然不同。道德和法律的融合已经内化于人民的内心,道德在人们的行为规范中内化,而且是国家建设社会秩序的方式。
比如《胥山村村规民约》序言:为了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他认为:通过血缘或亲缘文化关系,构织着中国乡民社会的内核;通过地缘文化关系,延伸、拓展着中国乡民社会的范畴。村民委员会执行村规民约,其可以依据此作出纠纷解决的裁决,纠纷双方应当遵守。传统中国农村权力缺失,而当前中国国家权力在不自觉地向农村社会延伸,其必然结果就是农村社会自治权的形式化。
这在我国的权力扩张与强烈的国家意识的背景下,导致了村规民约功能的异化。村民订立村规民约的权利显然不属于政治权利,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依然有权订立村规民约。
本部分将对村规民约这个制度本身进行构建,使其符合规范的一般要求。对于流动人口,即没有本村委会户籍的人口,应视其居住长短给予参与订立村规民约的权利。
3、村民契约的主体性要求 既然是契约,我们不得不考虑契约的主体。村规民约内容要遵守一般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稳定性,一致性,无追溯力。
对于该判决,司法的积极意义是伟大的,其肯定了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模式,但是对于将村委会列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为有待进一步商榷,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执行机构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2)对政府备案提起行政诉讼。较之法律,村规民约有着更明显的契约性,其是真实存在的。同时,在二者的相对对立的前提下,尝试在国家法与村规民约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实现乡土契约与国家法的衔接。
文化的自身认同与尊重对于已经内化为道德与伦理的农村人民本身就是对其自身的肯定。在农村,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协调处理。
现行宪法对村民自治的关注还是不够的,而作为村民自治内容的村规民约,其亦将随着村民自治的地位提升而得到更多的关注。(三)村规民约也将实现对乡土文化的尊重 法律的规定是粗糙的,也是难以考虑每一村的实际情况的。
经济结构的区分以及农村经济生产模式的落后,使城乡几乎成了身份上的概念。(四)乡土性 村规民约有极为浓重的乡土气息,甚至可以说这是我国独有的制度,当然某些亚洲国家于近些年也存在着这样制度的发展,但是村规民约在我国的历史传承性是不容被否认的。